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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披着“征地羊皮”买卖土地,温州一路“绿灯”

2024-01-02 20:11 来源:网易T|T

  根据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严禁买卖,只能转让使用权,征地需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而浙江省温州市瓯飞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飞公司”)以征地的名义,向浙江省洞头区霓屿街道的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购买大量土地开矿,无使用期限。这种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竟然一路绿灯10多年,致使当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村民的生活陷入极度困境。

  

  

图为被征用土地现场

  企业征地开矿,村民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环境遭严重破坏

  霓屿岛为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驻地,位于洞头岛西北部,东南距洞头城区北岙街道 11 公里。其地理位置的中心坐标为北纬 27.51′41″东经 121.02′31″;岛屿面积 10.43 平方公里;岸线总长 30.18 公里。以中部山尖山为最高,海拔 331.6 米;山脉向四周延伸,从而把全岛分南北两部。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洞头区霓屿街道处于风景优美的霓屿岛上,这里的老百姓生活原很殷实。他们靠近海种植紫菜、水产养殖、海洋捕捞,以及在岛上种植蔬菜、水果、药材、林木维持生计,家家依山傍水盖起别致的小洋楼,钱包鼓鼓的。

  2012年洞头县霓屿乡宣传,为了推进建设“海上花园”,加快瓯飞一期围垦工程,特向布袋岙村、郞等村及下郎村租用土地,共征用土地 1567.6 亩面积,开采标高 EL283 米-10 米。其中布袋村约700多亩面积、郎等村约600多亩面积、下郎村约213亩面积,作为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料场,时间期限96个月。

  霓屿人民抱着美好的发展前景,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政府租用土地做为围垦工程,而霓屿街道却将土地上的石料以商业形式转卖给了(温州市霓发矿业有限公司),现如今项目名称为“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洞头县霓屿街道布袋岙建筑用石料矿多余石料处置项目”。

  在村民不了解底细的情况下,2012年7月31日浙江省洞头区霓屿街道的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等三个村,稀里糊涂地分别与瓯飞公司分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瓯飞公司向村民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开矿;瓯飞公司按每公顷旱地75万元、林地45万元、其它农用地75万元、建设用地60万元、未利用地60万元的标准给村民补偿费用。根据被占土地多少,被占地农民每人分到了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补偿费用。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约定,瓯飞公司按每征收0.3亩耕地可参保1人的标准,按村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拨付或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纳入区财政账户。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料场用地工作协议书》。

  

  

企业没资格征地,该协议实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卖给企业的协议

  随着开矿面积的逐步扩大,霓屿街道所处的海岛及周边沿海环境日趋恶化。站在远处看霓屿岛矿区开挖处,犹如一张秀丽的脸上一个令人恶心的硕大毒疮。昔日幽静的道路被轰隆隆的大卡车碾过,尘土飞扬、遮天蔽日,旁边的树木杂草都被厚厚尘土覆盖。爆破山体时震耳欲聋的炮声时不时响起,地动山摇,震得房屋瑟瑟发抖,一些房屋墙壁开裂,雨水顺着墙壁裂缝渗入,水干后墙壁上留下了斑斑泪痕。一些村民担心房屋被震塌,到外边租房子。

  

  

环境被污染 房屋开裂漏水

  到了2021年,许多村民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农业用地被毁坏,土地这块收入没有了;沿海被污染,近海种植、养殖和捕捞收入大幅锐减,甚至没有收入。年轻力壮的只能靠外出打工挣钱糊口,上了年岁不能外出务工者生活陷入困境。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承诺的为村民缴纳基本生活养老金的条款,也不知瓯飞公司是否按规定向区财政为征地农民缴纳了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没有,到了退休年龄的农民并没有领到退休金。

  “征地羊皮”下的土地所有权买卖

  法律资深人士认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实质是转让土地所有权,是买卖土地行为,征地只是披羊皮的外衣。

  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主体为瓯飞公司,即瓯飞公司向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的农民征地,案涉征地协议中没有使用年限,即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永久归瓯飞公司所有,实质是农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卖给了瓯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法条还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律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征地的主体系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而瓯飞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无征地主体资格,无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行为实质是向农民购买了土地所有权,属于违法倒卖土地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非法买卖土地,应“千夫所指”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明显违法,但瓯飞公司竟然凭着这份违法协议办理了开矿所需的一切手续,一路“绿灯”。

  2022年,案涉被征土地上的一些农民发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土地法的规定、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便通过诉讼维权。

  他们先后发起了两起诉讼。第一起诉讼是起诉瓯飞公司和案涉村委会,请求法院判决瓯飞公司和案涉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第二起诉讼是起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向瓯飞公司作出的《采矿许可证》。

  令人遗憾的是第一起诉《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二起诉讼《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均以村民起诉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上诉后,第一起诉讼《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48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第二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行终761号行政裁定书》,均仍然维持原判。

  资深法律人士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虽然是瓯飞公司与案涉土地村委会签订的,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当时受“征地”补偿利益诱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领取了补偿款。这并不意味着案涉土地农民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无关,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因为村民是案涉被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中的一份子,由此可看出被征用土地案涉村的所有村民都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有一定的厉害关系,法院如此认定显然有失公允。

  该法律人士进一步指出,不论发起诉讼的村民是否有起诉主体资格,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都是违法的,法院不应视而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这些强制性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划拨除外),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

  瓯飞公司向农民征地违反了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强制性规定;他们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没有土地使用年限,实质上是把案涉土地集体所有权非法转让给了企业所有,是所有权的转让,违反了《土地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强制性规定。《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4834号民事判决书》对这一违法事实视而不见,对倒卖土地行为开“绿灯”,没有做到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类、食品药品安全类、英烈权益保护类、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等五类案件属于公益诉讼范围。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纠纷案,涉及到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符合公益诉讼条件,即使法院判决案涉农民不符合起诉主体资格,驳回了他们的起诉请求,经办法院也应该把案件移送至对应的检察院,由检察院发起公益诉讼。村民也可向检察院举报投诉,由检察院发起公益诉讼。

  惶恐无助,村民的困惑和疑问

  村民反映,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存在严重资金问题,霸占村集体资产,违规操作,官官相护。霓屿街道的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村民去街道了解和反应情况,只要多提问和多说几句话的村民都会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让去派出所谈话,甚至还强行把70多岁的老人带到派出所滞留时间多达7个多小时,弄的村民提心吊胆,不敢多言,所有全体村民恐慌。村民们非常困惑和无助,提出了十九条疑问。

  一、内东郎和外东郎自然村在霓屿料场红线内,为什么在没有谈好具体安置条件的情况下签署征地协议。

  二、至今为止案涉土地性质仍然村集体所有,在没有省政府批文的情况下,霓屿街道却将村民集体土地以商业的形式转卖出去,其结果已经严重侵犯到村民的利益。

  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里,有要求建设单位承诺因爆破产生的建筑物破损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全部负责赔偿(一年小补,两年大补)这部分却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四、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将村民的土地开釆了 10 年用来围垦,现又以商业的形式转卖(温州霓发矿业有限公司)继续开采。

  五、此次挂牌出售的土地成交价一共是 50.4 亿,按照所征地的范围,没有对村民进行任何补偿。

  六、当时征地没有公示,那年的土地征迁工作绝大部分村民并不知情,而是村委指定的所谓村民代表签的字。

  七、当时与村里协商预留的边角地12亩地不在征迁范围之内的,现在是应该以文以落实。

  八、这个多余石料处置项目发标人为什么是霓屿街道办事处?是不是街道办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业主单位是霓屿街道?依据那条法规及政策、请出示相关文件。

  九、当时征地的时候协议上承诺的按照每0.3亩地给予村民一个名额的保险名额是否继续履行?这款是否已经拨付到位?这笔专款现在何处?

  十、当时承诺村里的房屋修缮资金是每年一小休两年一大修为何中断?该笔资金是否应该补给村民?

  十一、码头属于村民的边角地,那么使用码头是不是应该给予补偿?

  十二、10年来的征地有没有经过省政府的批准?有没有批文?如果有批文那么请提供征地批文!批的面积是多少?是在哪个位置?如果没有那么就是非法征迁。

  十三、此次挂牌出售的土地成交价一共是50.4亿,如果按照所征地的范围,各个村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准备如何妥善分配此次出让土地的资金?有多少需要上交财政?剩余还有多少?

  十四、如果说现在土地性质已经从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是在哪一年哪次的协议开始转变为国有土地的?现在的土地所有权人是谁?

  十五、当时征地为什么没有公示?实际上那年的土地征迁工作绝大部分村民并不知情,而是村委指定的所谓村民代表签的字,根据村民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为什么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如果村民代表大家签字,那么按照程序是不是应该由村民代表到所负责的小组家里向户主说明详细情况并且签字?否则此次不具有程序的合法性,也不具有代表性,因为绝大多数村民并不知情2012年征地范围、具体金额、被谁所征,以及征用的范围和时间。

  十六、如果政府没有妥善处理此次纠纷、那么依照协议内容,内外东郎可以拒绝搬迁。

  十七、根据网上公开信息,此次参与竞标的企业其中的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另外两家公司占有股份,另外一家温州市洞头国有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也是洞头区政府所属企业,是否存在串标围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请作出说明。

  十八、如果没有给村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那么村民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将会自发的签字委托律师捍卫自己的利益。

  十九、作为基层政府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为人民谋幸福,而不是侵犯人民的利益,在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视为失职渎职。

  如果浙江温州这起企业向农民直接征地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除了会危及当地的和谐稳定外,必然会引发蝴蝶效应在全国各地蔓延,18亿亩耕地红线将有可能全线崩溃,必然危及到国家粮食安全,希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涉案土地面积1600多亩,未经国务院审批,属于未征先开发,属于非法开采。案涉村民信访2年多,街道信访办、区信访局、市信访局踢皮球,多次撤回,一直没合理答复。村民起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涉嫌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案,村民调查造假,审批手续合法性老百姓不认可。老百姓诉求无门,上方无果 ,上诉又被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开采爆破对房子造成极大破坏,苦不言堪,粉尘、噪音、振动,严重影响百姓日常生活,迫于无奈,只能求助媒体,以返老百姓安居栖息之所。

  案件后续如何发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企业披着“征地羊皮”买卖土地,温州一路“绿灯”

  根据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严禁买卖,只能转让使用权,征地需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而浙江省温州市瓯飞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飞公司”)以征地的名义,向浙江省洞头区霓屿街道的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购买大量土地开矿,无使用期限。这种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竟然一路绿灯10多年,致使当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村民的生活陷入极度困境。

  

  

图为被征用土地现场

  企业征地开矿,村民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环境遭严重破坏

  霓屿岛为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驻地,位于洞头岛西北部,东南距洞头城区北岙街道 11 公里。其地理位置的中心坐标为北纬 27.51′41″东经 121.02′31″;岛屿面积 10.43 平方公里;岸线总长 30.18 公里。以中部山尖山为最高,海拔 331.6 米;山脉向四周延伸,从而把全岛分南北两部。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洞头区霓屿街道处于风景优美的霓屿岛上,这里的老百姓生活原很殷实。他们靠近海种植紫菜、水产养殖、海洋捕捞,以及在岛上种植蔬菜、水果、药材、林木维持生计,家家依山傍水盖起别致的小洋楼,钱包鼓鼓的。

  2012年洞头县霓屿乡宣传,为了推进建设“海上花园”,加快瓯飞一期围垦工程,特向布袋岙村、郞等村及下郎村租用土地,共征用土地 1567.6 亩面积,开采标高 EL283 米-10 米。其中布袋村约700多亩面积、郎等村约600多亩面积、下郎村约213亩面积,作为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料场,时间期限96个月。

  霓屿人民抱着美好的发展前景,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政府租用土地做为围垦工程,而霓屿街道却将土地上的石料以商业形式转卖给了(温州市霓发矿业有限公司),现如今项目名称为“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洞头县霓屿街道布袋岙建筑用石料矿多余石料处置项目”。

  在村民不了解底细的情况下,2012年7月31日浙江省洞头区霓屿街道的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等三个村,稀里糊涂地分别与瓯飞公司分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瓯飞公司向村民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开矿;瓯飞公司按每公顷旱地75万元、林地45万元、其它农用地75万元、建设用地60万元、未利用地60万元的标准给村民补偿费用。根据被占土地多少,被占地农民每人分到了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补偿费用。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约定,瓯飞公司按每征收0.3亩耕地可参保1人的标准,按村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拨付或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纳入区财政账户。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料场用地工作协议书》。

  

  

企业没资格征地,该协议实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卖给企业的协议

  随着开矿面积的逐步扩大,霓屿街道所处的海岛及周边沿海环境日趋恶化。站在远处看霓屿岛矿区开挖处,犹如一张秀丽的脸上一个令人恶心的硕大毒疮。昔日幽静的道路被轰隆隆的大卡车碾过,尘土飞扬、遮天蔽日,旁边的树木杂草都被厚厚尘土覆盖。爆破山体时震耳欲聋的炮声时不时响起,地动山摇,震得房屋瑟瑟发抖,一些房屋墙壁开裂,雨水顺着墙壁裂缝渗入,水干后墙壁上留下了斑斑泪痕。一些村民担心房屋被震塌,到外边租房子。

  

  

环境被污染 房屋开裂漏水

  到了2021年,许多村民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农业用地被毁坏,土地这块收入没有了;沿海被污染,近海种植、养殖和捕捞收入大幅锐减,甚至没有收入。年轻力壮的只能靠外出打工挣钱糊口,上了年岁不能外出务工者生活陷入困境。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承诺的为村民缴纳基本生活养老金的条款,也不知瓯飞公司是否按规定向区财政为征地农民缴纳了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没有,到了退休年龄的农民并没有领到退休金。

  “征地羊皮”下的土地所有权买卖

  法律资深人士认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实质是转让土地所有权,是买卖土地行为,征地只是披羊皮的外衣。

  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主体为瓯飞公司,即瓯飞公司向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的农民征地,案涉征地协议中没有使用年限,即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永久归瓯飞公司所有,实质是农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卖给了瓯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法条还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律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征地的主体系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而瓯飞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无征地主体资格,无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行为实质是向农民购买了土地所有权,属于违法倒卖土地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非法买卖土地,应“千夫所指”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明显违法,但瓯飞公司竟然凭着这份违法协议办理了开矿所需的一切手续,一路“绿灯”。

  2022年,案涉被征土地上的一些农民发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土地法的规定、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便通过诉讼维权。

  他们先后发起了两起诉讼。第一起诉讼是起诉瓯飞公司和案涉村委会,请求法院判决瓯飞公司和案涉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第二起诉讼是起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向瓯飞公司作出的《采矿许可证》。

  令人遗憾的是第一起诉《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二起诉讼《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均以村民起诉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上诉后,第一起诉讼《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48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第二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行终761号行政裁定书》,均仍然维持原判。

  资深法律人士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虽然是瓯飞公司与案涉土地村委会签订的,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当时受“征地”补偿利益诱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领取了补偿款。这并不意味着案涉土地农民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无关,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因为村民是案涉被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中的一份子,由此可看出被征用土地案涉村的所有村民都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有一定的厉害关系,法院如此认定显然有失公允。

  该法律人士进一步指出,不论发起诉讼的村民是否有起诉主体资格,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都是违法的,法院不应视而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这些强制性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划拨除外),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

  瓯飞公司向农民征地违反了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强制性规定;他们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没有土地使用年限,实质上是把案涉土地集体所有权非法转让给了企业所有,是所有权的转让,违反了《土地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强制性规定。《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4834号民事判决书》对这一违法事实视而不见,对倒卖土地行为开“绿灯”,没有做到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类、食品药品安全类、英烈权益保护类、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等五类案件属于公益诉讼范围。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纠纷案,涉及到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符合公益诉讼条件,即使法院判决案涉农民不符合起诉主体资格,驳回了他们的起诉请求,经办法院也应该把案件移送至对应的检察院,由检察院发起公益诉讼。村民也可向检察院举报投诉,由检察院发起公益诉讼。

  惶恐无助,村民的困惑和疑问

  村民反映,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存在严重资金问题,霸占村集体资产,违规操作,官官相护。霓屿街道的布袋岙村、郎等村、下郎村村民去街道了解和反应情况,只要多提问和多说几句话的村民都会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让去派出所谈话,甚至还强行把70多岁的老人带到派出所滞留时间多达7个多小时,弄的村民提心吊胆,不敢多言,所有全体村民恐慌。村民们非常困惑和无助,提出了十九条疑问。

  一、内东郎和外东郎自然村在霓屿料场红线内,为什么在没有谈好具体安置条件的情况下签署征地协议。

  二、至今为止案涉土地性质仍然村集体所有,在没有省政府批文的情况下,霓屿街道却将村民集体土地以商业的形式转卖出去,其结果已经严重侵犯到村民的利益。

  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里,有要求建设单位承诺因爆破产生的建筑物破损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全部负责赔偿(一年小补,两年大补)这部分却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四、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将村民的土地开釆了 10 年用来围垦,现又以商业的形式转卖(温州霓发矿业有限公司)继续开采。

  五、此次挂牌出售的土地成交价一共是 50.4 亿,按照所征地的范围,没有对村民进行任何补偿。

  六、当时征地没有公示,那年的土地征迁工作绝大部分村民并不知情,而是村委指定的所谓村民代表签的字。

  七、当时与村里协商预留的边角地12亩地不在征迁范围之内的,现在是应该以文以落实。

  八、这个多余石料处置项目发标人为什么是霓屿街道办事处?是不是街道办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业主单位是霓屿街道?依据那条法规及政策、请出示相关文件。

  九、当时征地的时候协议上承诺的按照每0.3亩地给予村民一个名额的保险名额是否继续履行?这款是否已经拨付到位?这笔专款现在何处?

  十、当时承诺村里的房屋修缮资金是每年一小休两年一大修为何中断?该笔资金是否应该补给村民?

  十一、码头属于村民的边角地,那么使用码头是不是应该给予补偿?

  十二、10年来的征地有没有经过省政府的批准?有没有批文?如果有批文那么请提供征地批文!批的面积是多少?是在哪个位置?如果没有那么就是非法征迁。

  十三、此次挂牌出售的土地成交价一共是50.4亿,如果按照所征地的范围,各个村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准备如何妥善分配此次出让土地的资金?有多少需要上交财政?剩余还有多少?

  十四、如果说现在土地性质已经从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是在哪一年哪次的协议开始转变为国有土地的?现在的土地所有权人是谁?

  十五、当时征地为什么没有公示?实际上那年的土地征迁工作绝大部分村民并不知情,而是村委指定的所谓村民代表签的字,根据村民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为什么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如果村民代表大家签字,那么按照程序是不是应该由村民代表到所负责的小组家里向户主说明详细情况并且签字?否则此次不具有程序的合法性,也不具有代表性,因为绝大多数村民并不知情2012年征地范围、具体金额、被谁所征,以及征用的范围和时间。

  十六、如果政府没有妥善处理此次纠纷、那么依照协议内容,内外东郎可以拒绝搬迁。

  十七、根据网上公开信息,此次参与竞标的企业其中的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另外两家公司占有股份,另外一家温州市洞头国有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也是洞头区政府所属企业,是否存在串标围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请作出说明。

  十八、如果没有给村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那么村民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将会自发的签字委托律师捍卫自己的利益。

  十九、作为基层政府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为人民谋幸福,而不是侵犯人民的利益,在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视为失职渎职。

  如果浙江温州这起企业向农民直接征地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除了会危及当地的和谐稳定外,必然会引发蝴蝶效应在全国各地蔓延,18亿亩耕地红线将有可能全线崩溃,必然危及到国家粮食安全,希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涉案土地面积1600多亩,未经国务院审批,属于未征先开发,属于非法开采。案涉村民信访2年多,街道信访办、区信访局、市信访局踢皮球,多次撤回,一直没合理答复。村民起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涉嫌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案,村民调查造假,审批手续合法性老百姓不认可。老百姓诉求无门,上方无果 ,上诉又被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开采爆破对房子造成极大破坏,苦不言堪,粉尘、噪音、振动,严重影响百姓日常生活,迫于无奈,只能求助媒体,以返老百姓安居栖息之所。

  案件后续如何发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

  来源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INF8QUE70525ADMJ.html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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