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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称吴起县行政复议反复无常 请求延安中院二审主持公道

2023-12-13 11:55 来源:日报头条T|T

  来源链接:http://cn.rbxun.com/News/8/11208.html

  近日,延安市吴起县刘渠子社区后渠子小组村民刘生忠通过网络媒体反映吴起县行政复议反复无常、请求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持公道的情况。据刘生忠讲,因为吴起县人民政府在“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事上不作为,乱作为,不仅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还造成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极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万般无奈之下,他只好通过网络发声,以期望引起吴起县政府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督促有关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仔细审查,替他讨还公道。他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刘生忠提供的事情经过:在2006年12月9日,我向吴起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刘生元侵占我家宅基地一事,并要求国土资源局依法吊销刘生元持有的以刘集建名义办理的(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7年1月25日,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2007)04号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所登记土地进行重新确权发证。

  

  刘生元不服,随后向吴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7年7月27日,吴起县人民政府做出(2007)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吴国土资发【2007】04号《关于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并且在时隔14年后的2020年11月29日才向我送达。

  我不服,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吴起县人民政府(2007)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9月29日,吴起县人民政府又做出了和(2007)08号行政决定同样内容的(2021)4号行政决定::撤销原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吴国土资发【2007】04号《关于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

  无奈之下,我只好再次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吴起县人民政府(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

  2021年9月份,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找到吴起县人民政府时任主管土地副县长张汉桢,请求政府对上述问题尽快解决。张汉桢副县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候景川现场办公并批示自然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并给出处理意见。

  经过吴起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一年多调查取证工作后,在2023年11月15日,吴起县人民政府做出(2023)4号行政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此决定于2023年11月21日向我送达。

  但是两天后,吴起县人民政府又做出了结论相反的决定,又撤销了吴起县人民政府做出的(2023)4号行政决定,短短两天时间同一事件出现了相反的两种结论实在是让人费解。

  

  十八年来,吴起县人民政府对我提出的问题反反复复地做出相反的决定,使政府公信力丧失殆尽,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中间涉嫌有个别领导干涉案件。

  稍微令我感到欣慰的是,2023年3月2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吴起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吴政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

  吴起县人民政府不服,随后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齐进飞担任主审法官。据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综上所述,我只好通过网络发声,以期望引起吴起县政府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督促有关部门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仔细审查,替我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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