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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重要突破点:不少讯问录像与笔录有实质差异的案件被判无罪

2023-12-04 17:01 来源:东方法制T|T

  对照讯问笔录上的时间查看监控录像,被告人居然没在接受讯问,而是在打瞌睡。这个BUG,出现在河南一起备受媒体关注的案件中。

  而此前,出现类似BUG的案件,不少都被法院改判无罪。

  郑州某地产商人豪掷上亿元买高古玉(业内指汉代及以前的玉器),结果发现都是赝品,于是报警,三层卖家均被送上被告人席,2023年8月17日至18日,案件一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据报道,地产商人李某在四年时间里斥资一亿多元从三家古玩商处共计购买了数十件高古玉,而后发现为赝品,要求退货,其中两家达成退货协议,一家协商退货未果。李某一方报案,协商未果的卖家被抓。

  上游卖家接连卷入。其中包括申某。

  起诉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期间,申某陆续将100余件玉器以16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杨某将其中部分玉器高价出售给李某。杨某与李某因玉器可能是赝品各执一词,杨某拒不退款,李某报案称被诈骗,牵扯出了申某。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申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讯问视频与笔录存在差异这一焦点焦点,在庭上展开激烈交锋。

  申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讯问视频与笔录差异较大,因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检察机关却认为笔录差异与办案人员的书写习惯有关,不同意律师的观点。

  庭后,申某的亲属进行了控告。称某堂针对申某作出的讯问笔录,长达4页纸,显示为有罪供述。讯问笔录上的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12时20分至13时30分,但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期间申某正坐在椅子上打瞌睡。

  近年来,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例,不少是因为讯问录像与笔录有实质性差异,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从而宣判被告人无罪。

  如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五人被控轮奸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侦查机关对部分讯问笔录制作了同步讯问光盘,但光盘显示与笔录记载的侦查人员、讯问地点及讯问时长严重不符,笔录记载与光盘记录中,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部分细节上有出入,且光盘没有完整记录讯问过程,不能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故对证据不予认定,最终宣告五人无罪。

  再如陈某被控运输冰毒案,法官会同检察官、陈某的辩护律师一起观看了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唯一的一次讯问录像,并对录像中陈某的供述与其对应的讯问笔录予以核对,结果发现,录像中陈某称“自己是清白的”,没有作出有罪供述,而文字笔录则记载陈某称“我有所怀疑车上的货是可疑违禁物品,在返回的路上我也会紧张”。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存在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依法应当对陈某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予以排除,最终宣告无罪。

  再如张某被控强奸案,根据同步视频资料中张某的说法,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公诉人当庭宣读的与视频资料对应的笔录却显示,“张某强行脱了刘某的衣服,强行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经对比,讯问笔录与同步视频资料有明显出入,不能确认证据效力。最终法院认为,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缺乏必要证据,宣告无罪。

  还有一起案件,也曾多次被新闻媒体报道。被告人李思侠曾是陕西一家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多年来多次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问题,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二审开庭前,李思侠的律师获许查看了案卷的录音录像,之后发现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地方”,笔录里说认罪了,录音录像资料里却没有。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李思侠被无罪释放。

  针对上述问题,知名法学专家陈瑞华曾撰文指出:“搞法治建设,实体法的实施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实体法的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程序法的实施就成了一个非常大的攻坚战……诉讼法有一种瓶颈效应……实体法越来越多,程序法的权利也越来越多,但没有救济,就难以发挥作用。”

  陈瑞华教授还写到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弊端。“中国的法庭制度,有一个最大的难题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也就是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

  他认为必须增加侦查讯问过程的公开度、透明度,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很重要,“相信对治理刑讯逼供有好处,关键是要同步,不能有遗漏”。

  对郑州假玉案中出现的讯问录像与笔录的差异问题,你怎么看?

  来源链接:http://www.tuiguang158.com/zixun/6898.html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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