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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行政复议被指反复无常,当事人请求纪委介入调查

2024-01-22 18:22 来源:今日头条T|T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当事人称吴起县行政复议反复无常,请求延安中院主持公道》的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并引发公众关注。

  据举报人刘生忠讲:我通过网络举报以后,吴起县副县长张汉桢第一时间找到我儿子刘文,说需要等到延安中院判决出来以后才能够重新启动调查取证工作,做出行政决定。当刘文找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主审法官齐进飞时,齐进飞法官告诉刘文,刘生忠举报的内容与法院审理的案子关联不大,因为行政庭只能审理程序部分,对于土地使用证是否违法行政庭无权审理,土地证是否违法还需要人民政府作出裁定。

  吴起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多年来对我请求解决是否应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一事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行政资源严重浪费,极大损害了吴起县人民政府的公信力,让当地老百姓对人民政府的执政能力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再有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从审请表到审批表的内容来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对于当年违规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工作人员宗世权应该怎样处理?2007年我向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齐应红举报该建设用地使用证违法时齐局长做出了处理批示,但没有对宗世权做出任何的处理。现任自然资源局局长候景川在明知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当年发证时就存在违法行为,我多次向他反映问题时总是推诿说这是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土地管理部门无关,不是他们土地管理部门管的事,让我找吴起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从局长候景川到工作人员面对违法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就是推诿扯皮。

  在2006年12月9日,我向吴起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刘生元侵占我家宅基地一事,并要求国土资源局依法吊销刘生元持有的以刘集建名义办理的(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7年1月25日,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2007)04号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所登记土地进行重新确权发证。

  

  刘生元不服,随后向吴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7年7月27日,吴起县人民政府做出(2007)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吴国土资发【2007】04号《关于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并且在时隔14年后的2020年11月29日才向我送达。

  我不服,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吴起县人民政府(2007)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9月29日,吴起县人民政府又做出了和(2007)08号行政决定同样内容的(2021)4号行政决定::撤销原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吴国土资发【2007】04号《关于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

  无奈之下,我只好再次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吴起县人民政府(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

  2021年9月份,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找到吴起县人民政府时任主管土地副县长张汉桢,请求政府对上述问题尽快解决。张汉桢副县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候景川现场办公并批示自然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并给出处理意见。

  经过吴起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一年多调查取证工作后,在2023年11月15日,吴起县人民政府做出(2023)4号行政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吊销刘集建(1992)字第07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此决定于2023年11月21日向我送达。

  但是两天后,吴起县人民政府又做出了结论相反的决定,又撤销了吴起县人民政府做出的(2023)4号行政决定,短短两天时间同一事件出现了相反的两种结论实在是让人费解。

  

  十八年来,吴起县人民政府对我提出的问题反反复复地做出相反的决定,使政府公信力丧失殆尽,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中间涉嫌有个别领导干涉案件。

  稍微令我感到欣慰的是,2023年3月2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吴起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吴政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

  吴起县人民政府不服,随后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齐进飞担任主审法官。据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多年来,从主管土地副县长张汉桢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候景川处理2021年举报人向张副县长审请调查刘集建(1992)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违法行为开始,到后来2023年11月15日政府作出吊销刘集建(1992)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的决定,再到两天后政府又作出撤销2023年11月I5日作出04号决定的这些做法来看,张汉桢副县长和候景川局长俩个人好像是被什么"大人物"威胁着在工作。2023年11月23日的前两天也就是11月21日土地执法大队的办案人员向我送达2023年04号决定时,张副县长和候景川局长还认为刘集建(1992)第076号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但是两天后就改变看法和认识了!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04号决定是您二位领导和同志们调查了一年多,开了无数次会,相关文件上您二位都签字批示过后才有的决定呀!

  综上所述,吴起县人民政府多年来对我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反反复复地作出相反的决定,使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殆尽,请求纪委对上述问题进行严查,对相关领导张汉桢,候景川问责处理,阻止吴起县人民政府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不要继续违规违法了,依法吊销刘集(1992)第076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还我的公道。

  

  来源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26846387461571072/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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