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通知
商自贸发〔2024〕29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外汇局: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168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
为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推动大宗商品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有效发挥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全面提升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
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舟山岛北部片区、舟山岛南部片区为基础,统筹宁波片区,加强区内区外联动。力争到2030年,围绕大宗商品全产业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特色功能岛,储运规模稳步扩大,精深加工链条不断延伸,贸易交易生态趋于完善,海事服务国际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粮食、能源资源等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初步建成功能完备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海事服务基地和贸易、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
二、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储运基地
(一)完善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统筹舟山海域海岛资源,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加快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快构建区内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网体系,加快建设鱼山至宁波化工品管道。研究沪舟甬通道等交通配套设施前期工作。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源配置,支持大宗商品储运和相关重点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等多种方式,依法合规为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储运重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健全大宗商品储备体制机制。支持创新构建灵活高效的储备运行管理机制,发挥好储备的应急和调节能力。
(三)构建国际化大宗商品企业商业储备体系。吸引相关企业到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储备。加强保税商品登记系统建设,支持利用储存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大宗商品开展仓单融资、交易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请调整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内贸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