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嘉定区法院审结一起民营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某灯具公司原总经理郑某某因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成立新公司承接原公司客户订单,非法经营同类业务,造成原公司200多万元利润损失,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据法院审理,郑某某在2023年8月设立新公司后,将原公司订单转移至新公司,销售额达3700多万元。案发后,家属退赔200多万元。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后,上海首例依据新增条款判决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件。
该案件反映出,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另开公司截胡公司订单,不仅损害企业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治理和法律规范。法院指出,该罪名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高管,犯罪构成需同时违反法规和经营同类业务,危害后果聚焦企业利益损失。
类似案件在法律界并不少见。例如,有案例显示,高管离职后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研发同类产品,被法院判刑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这些案例警示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私利触犯法律。
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另开公司截胡订单,不仅损害企业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结语: 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另开公司截胡订单,不仅损害企业利益,也触犯法律。此案提醒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