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财经网 | 手机站 | 新闻 | 深度 | 调查 | 公司 | 股市 | 评论 | 人物 | 投资 | 财富 | 消费 | 理财 | 质量 | 观察 | 警示 | 商业 | 环保 | 文化 | 媒体 | 关注

中视财经 > 中视资讯 > 舆情关注 >

评估公司违法评估,黑龙江痛失唯一一家大型航空公司(2)

2024-07-24 17:58 来源:今日头条T|T

  司法材料显示,2019年4月7日,因金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集团)退股,经北京仲裁委裁定,作为龙江航空股东的亚翔公司、湘玉公司、龙江航空向金东集团返还股权投资款5.117亿元及相应利息。

  2019年4月25日,金东集团又向哈尔滨市中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中院裁定,若上述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将通过司法拍卖收回亚翔公司和湘玉公司共同持有的龙江航空98%股权。

  2019年9月5日,哈尔滨市中院执行局向华尔泰公司下达了司法评估亚翔公司持有的龙江航空61%股权、湘玉公司持有的龙江航空30.75%股权(后追加到37%股权)的委托书。

  彼时的龙江航空为偿还自身债务,尤其是已被裁定执行的金东投资集团的债务,于是引进了山西投资人卫某江。

  卫某江通过对龙江航空的尽职调查,在掌握了龙江航空的债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后,于2019年9月20日和21日,先后与当时的亚翔公司、湘玉公司、龙江航空签订了五方《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卫某江成为龙江航空新的控制人,并负责融资偿还龙江航空全部债务约13亿元,以避免龙江航空被强制执行拍卖;湘玉公司全员管理层退出龙江航空董事会和高管团队,不参与龙江航空的经营和管理。约定还明确,龙江航空98%股权对价18.46亿元,卫某江只有在偿还了龙江航空约13亿元的全部债务,并在龙江航空被拍卖前偿还欠金东集团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取得龙江航空69%股权;湘玉公司仍然合法持有龙江航空股权。

  协议签订后,2019年9月24 日,亚翔公司、湘玉公司和龙江航空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卫某江在取得了龙江航空69%股权,成为龙江航空新的董事长和实控人,并更换了龙江航空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后,却拒不偿还龙江航空欠金东集团的债务。哈尔滨市中院执行局于是作出裁定,司法拍卖亚翔公司、湘玉公司分别持有的龙江航空的61%和37%股权。

  评估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评估,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司法材料显示,华尔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进驻龙江航空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由此开始了一系列的违法违规操作。

  一是无故变更评估对象,涉嫌违规违法评估。按照哈尔滨市中院执行局的裁定,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对象为“湘玉公司持有龙江航空37%股权,亚翔公司持有龙江航空61%股权权益”,而在实际评估时,评估对象却被无故变更为“卫某江控制的龙江航空98%股权权益”。而真正的评估对象湘玉公司、原亚翔公司却被蒙在鼓里,对评估毫不知情,更未在所需评估材料上签字。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造成评估基本程序无法履行、评估依据严重缺失。

  二是未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规定收取评估材料,评估程序涉嫌重大违规。按照《材料清单》的规定,评估所需材料分两类:一类是司法评估必需材料,另一类是司法评估一般材料。而华尔泰公司于2019 年9月11 日上报哈尔滨中院执行局的《龙江航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司法评估尽职调查资料清单》中,没有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列明此次司法评估必需材料和一般材料清单,且与《材料清单》有相当的差异,评估程序涉嫌重大违规。

  三是故意隐匿《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客观上帮助卫某江逃避最终还债责任。2019年10月25 日,华尔泰公司进驻龙江航空后,向卫某江控制的龙江航空出具了《龙江航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司法评估尽职调查资料清单》。此前,华尔泰公司已于2019年9月24日收到了评估委托人哈尔滨中院执行局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获悉龙江航空重组和股本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但华尔泰公司并未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期后事项规定的必须收取的龙江航空股权变更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且在评估报告中仅披露了龙江航空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未按评估报告要求披露企业重组和股权变动等重大期后事项,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卫某江逃避最终还债责任的效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图片推荐

  • 1
  • 2
  • 3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tousu#ccepi.cn(请将#换成@)
京ICP备0500440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