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几百家建筑企业,因涉嫌出借资质参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而被罚,被罚数额少则十几万多则上千万。此事件被澎湃新闻曾以“数百家建筑企业涉及出借资质等在福建平潭被罚:有企业被罚数百万称处罚过重,执法方称可申请复议”为题进行过相关报道。据了解,被罚企业或还会增加。
7.14系列案涉及数百家建筑企业
据报道,2018年至2019年间,犯罪嫌疑人潘某春、刘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约定中标项目转让费分成,通过实际控制或挂靠方式,先后组织400余家公司参与当地工程项目招投标,利用投标公司数量绝对优势、统一安排团伙内公司错开报价等手段,先后中标项目20余个,总价7.95亿元。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9名,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6亿余元。其中300余家公司涉嫌违法出借资质,已被移送行业监督部门处理。此案在建筑行业影响颇大,被称为“7.14串通投标系列案”。
受7.14串通投标系列案影响,从2022年6月1日至今,福建省数百家建筑企业陆续接到处罚通知书,要求缴纳相应罚款。
“他们(7.14案团伙)就是给我们打电话,说平潭有工程项目在招标,我们可以把材料发给他们参加投标,中标之后工程由我们做。结果工程没做成,还被牵连接受处罚。”张先生表示他的企业也在被罚之列,因认为处罚依据存在错误等问题,目前正在走诉讼程序。他表示,像他这种情况的企业确实不少,基本上都是受“7.14串通投标系列案”影响而被处罚。“其实这个做法,在我们这个行业里,大部分企业都存在”。
企业称处罚过重
正如张先生所说,目前接到处罚通知的企业中,有较多一部分企业都对处罚有异议,也都在走听证、复议、诉讼等程序。那么,张先生他们所说的异议都有哪些呢?
“我们只是存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工程的行为,但被他们认定成‘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两种行为天差地别,这样的认定我们肯定有异议。”刘先生表示,看似几字之差,受处罚的程度就天差地别。“这其中最大的差别就是将‘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企业认定为‘施工企业’。这种处罚认定方式是有问题的。我们只是参与了投标而没中标,他们为什么要这么认定?我们有理由怀疑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多罚款。”
据受访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数百家被处罚的企业中,被处罚金额最低十几万元,而最高达上千万元。“他们是按照企业所投项目数量及标的金额来罚款的,投的少标的额小就罚得少,投的多标的额大就罚得多。”
对于目前被处罚企业有多少,罚款总金额有多少等问题,平潭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下称“平潭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办理,不接受采访。
但根据信用平潭网上公示出来的处罚单,处罚总金额已高达2.6亿元,余下未公示的公司会陆续公示。
企业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如何处罚更合理?
采访中,受访企业普遍认为平潭执法局在处罚中存在适用法律依据存在问题。被罚企业认为,企业属于“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投标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处罚,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法规。
“在投标过程中,我们这些企业没有中标,所以没有获利,更不是具体的‘施工单位’,那为什么要按照‘施工单位’处罚我们呢?”刘先生认为,他们这些被罚企业并非实际中标单位和具体施工单位,平潭执法局的认定存在问题。而最凸显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项目中,实际真正中标并施工的企业处罚更轻,而未中标的企业处罚更重。“这就是一个既不合理又可笑的做法,获利企业,造成的危害大,被处罚较轻,而我们这些未获利企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企业被处罚更重,可笑不可笑?”
受访企业负责人赖先生表示,经他们了解,同样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行为,福建省德化县的行政处罚就是按照《福建省招投标条例》来处罚,包括在其他省份也都是以各自省份的招投标条例来处罚。“其实人家按照招投标条例来处罚才是正确的。”
有法律人士曾就“7.14串通投标系列案”涉及的建筑企业被罚一事发文提出质疑:平潭“7.14串通投标系列案”中,行政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名义投标人进行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的限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此,目前正在代理部分被罚企业诉讼案件的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丁兆成律师表示,平潭执法局对于“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行为曾出台过相应的处罚办法。但针对“7.14串通投标系列案”涉及的建筑企业为何没有依据此办法,着实令人匪夷所思。
受访者提供的材料显示,平潭执法局在2022年8月2日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办法中显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属于《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行为,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丁律师还表示:“平潭一个县的人口只有39万,还不到全福建省人口的1%,但是他的罚款金额比整个福建省的同类罚款多了300多倍,这个案件肯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
既然有针对“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何不使用,而另辟蹊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呢?对此疑问,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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