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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逻辑荒谬:葫芦酒瓶竟然被某(些?)企业垄断

2024-07-02 18:39 来源:今日头条T|T

  一起商标侵权案中, 法官在二审改判时本应慎之又慎,却在一审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二审改判出现逻辑荒谬、适用法律不当等重大问题,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众所周知,葫芦形状用作酒器或者酒具在中华文明中渊远流长,不论是在唐宋元明清时期,还是在现代,葫芦瓶用作酒容器随处可见,还有一些深入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无不说明葫芦瓶是中华酒文化的一部分,比如深入人们心中的八仙过海中铁拐李的葫芦酒瓶,还有家喻户晓的济公形象中的酒葫芦,人们根本不会将葫芦瓶形状与任何一家企业形成固定的对应联系,人们只会认为这仅仅是用作盛酒的容器,但是这竟然被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将葫芦瓶加图形注册为立体商标,并起诉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而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完全采用了不同外观颜色和装饰图案文字的酒瓶,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据理力争,举证从中华酒文化开始,上至古代的唐宋明清时期,下至现在众多酒企均大量采用葫芦形酒瓶设计用作酒类包装,完全举证证明了葫芦形状的酒瓶自古有之,延续至今,葫芦形酒瓶本身不能被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和独占,故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立体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应当是其瓶身上的山水凉亭图案设计,葫芦瓶本身属于仿生瓶,从古至今在酒器酒具中已经成为了公共元素,任何企业均可以使用,任何企业均不能独占垄断占为己有,由于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的三鞭酒葫芦酒瓶在从葫芦瓶形状至颜色、图案以及商标文字均与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立体商标完全不同,故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烟台中亚酒业公司的意见,认为葫芦瓶属于仿生瓶,其次使用葫芦或者葫芦容器作为酒文化的一部分已经融入了中国历史传统。再次,市场、民间使用葫芦形酒瓶生产、销售酒产品的行为广泛,因此葫芦瓶的显著性不强。并且一审法院还拆分商标元素进行了对比,认为两者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故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烟台中亚至宝药业公司的起诉。

  但是本案到了南京中院二审,南京中院竟然对一审法院的意见置之不理,竟然以相当荒唐的理由改判了,令人大跌眼镜,二审法院的理由是说烟台中亚至宝药业公司的 “三鞭酒”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的标识亦使用于“三鞭酒”商品上,容易导致该领域相关公众误认或认为有关联,故侵权。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逻辑相当荒谬,本案是葫芦瓶的立体商标侵权案,并非三鞭酒名称的侵权纠纷,而且本身三鞭酒是强身酒的通用名称,任何企业可以使用三鞭酒的名称,根据二审法院的逻辑,烟台中亚酒业公司葫芦瓶包装使用在三鞭酒商品上侵权,但是如果葫芦瓶包装使用在鹿鞭酒、参茸酒等等其他酒商品就不侵权,这样出现了一个悖论,如果烟台中亚酒业公司使用相同的葫芦瓶包装仅修改酒的名称就不会侵权,那这反过来不正好恰恰说明使用葫芦形酒瓶根本就不会侵权么!这个真是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意味啊!

  目前烟台中亚酒业已经于2023年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的再审申请,烟台中亚酒业公司希望江苏省高院能够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

  另外,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还以自己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由,于2023年8月23日在南京中院对烟台中亚酒业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南京中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历经多次开庭,至今已经过去将近一年时间,未有结果,我们期待南京中院能够做出公正判决,以维护烟台中亚酒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宏法法律

  

  来源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86945533639688713/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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