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和政策协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强化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的政策指导。
问:如何理解《通知》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管理思路?
答:《通知》基于“管业务也管风险”的原则,重点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角度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出规范性要求,旨在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中的权责义务,围绕其建立多层次的监测管理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服务供应链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提出要求,即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确保一切金融业务均持牌经营。
二是基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对其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进行规范,包括:做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贸易背景材料信息归集;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及时停止为存在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
三是建立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将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强化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强化供应链信息服务安全性、合规性评估。后续,将引导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积极申请自律备案,对于备案评估过程中发现风险问题且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商业银行等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限制或拒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