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费改税试点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节水型企业将获鼓励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近日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对居民和企业有何影响?前期试点地区用水量有何变化?记者进行了采访。
巩固和扩大前期改革成果,进一步增强节水意识和动力
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改革试点通过差异化税额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向发力,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作用,有效促进了纳税人节约用水、压采地下水和改变不合理用水需求。据统计,2018年至2023年,前期试点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和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都明显下降,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下降17.7%,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下降43.1%。
作为首个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河北试点8年来,万元GDP用水量由2015年的70.8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42.5立方米,降幅达40%;地下水开采量由134亿立方米下降到75亿立方米,降幅达44%。
在税收杠杆调节下,钢铁、采矿等行业用水大户纷纷强化内部用水管理,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降低水资源税负,实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双赢。水资源税改革后,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处理厂,对用水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使用地表水或中水补水。多管齐下,公司吨钢耗水降低到1.98立方米,年节约地下水149万立方米,年节约生产成本和税收成本约64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前期水资源税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利于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强化税收优惠政策正向激励引导作用
水资源费改税推广至全国,对居民和企业有何影响?
据了解,《办法》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水资源税改革采取税费平移原则,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三不变’。”李平说。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等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办法》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
关于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此次《办法》也进行了明确,即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