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相关信息,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参与者。
第十四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债券借贷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交易平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提供违约处置和安全、高效的电子化交易与结算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债券借贷的交易、登记、存管、托管、结算等数据,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共享机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报告有关机制安排做好数据报备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交易平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借贷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平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借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参与者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