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份,六安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六安市砂石管理处撤销,单位人员进行转隶分流。按照六安市人社局和市编办于2024年4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六人社〔2024〕14号《关于六安市砂石管理处人员转隶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转隶到接收单位后,保持个人身份性质不变,经费来源与接收单位同类在编人员一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
根据上述文件以及国家和安徽省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内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非在编人员,转隶到接收单位,理应保持个人身份性质和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在此次人员转隶中,该单位的姜某、张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四名工作人员称他们并没有享受到上述政策福利。
公开资料显示:该四名同志中,姜某、张某某、周某某于2003年9月份参加六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招人员考试后进入砂石管理处;王某于2007年9月份通过六安市直事业单位招考进入该单位,上述四人的身份为聘用制工作人员。按照四人与签订的砂石管理处签订的合同显示:四人在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参照在编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2004年12月份,姜某、张某某、周某某三人试用期满一年后,六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六安市砂石管理处为其三人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姜某、张某某的职务是五级职员;职工工资档次是二档。
六安市人事局也下发文件,对这三位同志的转正定职和待遇进行批复。
其中姜某自2003年入职后20余年来,通过自身积极努力、踏实工作,在工作业务及管理技能上不断成长进步,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历任砂石管理处六合路砂石验票站副站长(2011年10月—2015年4月)、监控中心负责人(2015年5月—2024年4月)等职务,并长期兼任砂石管理处工会副主席、主席职务(2018年7月—2024年4月),另曾作为六安市第一批驻外招商组成员,代表市政府驻上海招商两年半(2008年6月—2010年12月)。
王某自2007年入职近20年来,通过自身踏实工作、积极努力,在工作业务及管理技能上不断成长进步,获得了组织的认可,历任砂石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2月—2016年5月)、办公室主任(2016年6月—2024年4月)等职务,并于2016年6月1日明确为副科级。
周某某自2003年入职后20余年来,原告通过自身积极努力、踏实工作,经多岗位历练,2003年12月—2019年4月任职于市砂石管理处监控中心;2019年5月—2024年4月任职于市砂石管理处办公室,经党组织民主评议,多次获评“优秀”等次,同时兼任砂石管理处工会女工委,并于2022年10月被评为“优秀工会干部”。
张某某自2003年入职后20余年来,原告先后在监控中心、票据科、综合办、调度室等多岗位锻炼,同时任党支部委员,多次获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其本人负责的党建、文明创建中的双拥及综治工作连续多届获得上级部门考评优秀,为砂石管理处赢得了多项荣誉。
该四位同志的工资待遇均经市人社部门核定,享受同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待遇。
2024年4月6日,姜某等砂石管理处中层干部数人被召集到市政府,由时任主管副市长宣布六安市砂石管理处将被撤销,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安置分流,同时强调要求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带头支持“改革专班”各项改革方案的落实。第二天(4月7日),由市人社局牵头的“砂石管理处改革专班”即进驻砂石管理处,在未经任何事先听证、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径行宣布机构撤销后人员安置方案(其内容与《关于六安市砂石管理处人员转隶的通知》(六人社〔2024〕14号)文件一致),并以“限定1小时内必须按要求选定承接单位,若不按时入职承接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即纳入考勤,达到旷工限定天数即作开除处理”相威胁,强迫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签署《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将四人直接作为所谓“员额内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划转至六安市直其它单位,待遇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六办发〔2013〕12号)核定。
自此,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在没有任何陈述申辩机会的情况下,划转至现单位成为了一名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
随后,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通过给六安市市委书记写信和向省长信箱写信等多种方式,反映他们在此次改制转隶中被剥夺享受同等事业单位在编待遇和入编的问题。最终他们的所有信件都转到了六安市人社局。但是六安市人社局和编办出具的六人信〔202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无法律政策依据”为由不予支持,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均对六安市人社局和编办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并已经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业内人士认为:诉求争议的焦点是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是否应该享受同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待遇。多位专家根据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论证后表示,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理应享受同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待遇,理由如下:
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均是通过六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程序进入该单位的,他们入职后砂石管理处为四人办理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其中姜某,张某某的职务是五级职员;职工工资档次是二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转正定级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的是编制内的人员,是体制内职称或者职称评定的环节。编外人员不适用这一制度。
六安市人事局也在2005年下发文件,对这四位同志的转正定职和待遇进行批复。说明即便在当时四位同志没有入编的情况下,六安市人事局也是认可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享受同类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否则不可能下文对这四位同志的转正定职和待遇进行批复。
2007年9月,2008年9月份,砂石管理处与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类似情况的另外两名同志,还不是通过公开招考进来的,综合条件还不如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却在临近退休之前被突击入编,随后办理退休手续,这又作何解释呢?这说明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完全具备入编条件;退一步讲,即便入不了编制,最底也应该享受同类事业单位待遇。
四人与砂石管理处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四人在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参照在编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综上所述,姜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四人认为:即便他们无法入编,理应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且是经过当时的六安市人事局批复认可的。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内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非在编人员,转隶到接收单位,理应保持个人身份性质和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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