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550余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历经多次审理,最终以原告薛某峰胜诉告终。然而,被告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基公司”)坚称薛某峰涉嫌虚假诉讼,案件背后疑点重重,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
虚假工程款纠纷长达十余年,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司法材料显示,2008年1月5日,薛某峰以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峰公司”)名义与福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西安市阎良区皇冠花园E7号住宅楼项目,合同约定施工日期自2008年1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但据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工程于2007年3月27日施工,于2008年8月30日竣工,工程投资款为300万元,决算款为309.8万元。
2018年10月,薛某峰以自己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福基公司拖欠其工程款长达9年为由,以福基公司为被告,以王某成、王某军(二人为翔峰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为第三人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金5507141.94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最初两次审理均认定涉案的皇冠花园E7号住宅楼工程,系被告福基公司与翔峰公司于2008年1月5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12月30日通过了五方竣工验收,并已备案。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12月22日、2010年2月4日两次向被告福基公司开具该楼工程款发票共300万元,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致。而原告薛某峰自述其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薛某峰的起诉。
然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认为,涉案合同系薛某峰借用翔峰公司资质,并以翔峰公司的名义与福基公司签订。薛某峰提交的工资表、领条、水泥采购发票、收据及收料单、塔吊租赁费收款收据、施工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薛某峰负责发放工资、租赁设备、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翔峰公司未实际参与合同的履行,且翔峰公司已注销,翔峰公司的股东亦出具声明及承诺书认可薛某峰为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故应认定薛某峰系翔峰公司与福基公司所签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裁定撤销阎良区法院判决,指令发回重审。最终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判决福基公司支付薛某峰工程款550余万元及利息。福基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随后,福基公司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检察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薛某峰被指涉嫌虚假诉讼
司法材料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谁,薛某峰是否真的主导了施工?福基公司坚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西安金鹰化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及其负责人孙某辉,薛某峰仅为项目经理。2006年12月26日,福基公司与金鹰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书》,约定由金鹰公司负责皇冠花园E7号住宅楼的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的对外手续均以福基公司的名义出现。因金鹰公司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为承揽该工程,孙某辉找到有项目经理资质的薛某峰作为项目经理,并通过薛某峰找到有建筑资质的翔峰公司(当时负责人及股东为张某顺),让薛某峰挂靠翔峰公司,以翔峰公司名义作为项目施工方,孙某辉为此向张某顺支付挂靠费3万元。经孙某辉沟通协调,福基公司于2008年1月5日与翔峰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日期自2008年1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为300万元。该合同的主要目的为用于项目竣工后在政府部门备案使用,翔峰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方为金鹰公司及孙某辉,薛某峰仅为孙某辉聘任的项目经理。
其二,关于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福基公司指出,翔峰公司股东王某成、王某军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书》系伪造,而二人拒不出庭接受质证,也不接受法官的视频询问,因此福基公司认为其二人提供的文件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一、二审法院依据王某成、王某军捏造的《声明》《承诺书》等文件认定薛某峰是福基花园E7号楼实际施工人身份属于严重错误。而薛某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所提供的证据大量是伪造的。
其三,薛某峰资金实力存疑。福基公司称,案涉工程是开发皇冠花园7号楼,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而根据法院笔录,法官在询问薛某峰如何筹集资金时,薛某峰表示:“1990年以前体彩中了108万大奖,拿到手80万,还有2个合伙人,自己拿到手50多万;2006年4月25日在振兴信用社贷了50万,2007年在阎良区环城信用社贷款10万,借别人的钱,名字想不起来,姓吕的,借了100多万。”后其又在发回重审时,向法庭提交其与前妻王某莉银行卡取款回单及其它票据,但是时间大多数发生在2009年,而此时项目已经竣工,因此难以佐证其施工期间的垫资能力。上述事实表明薛某峰没有任何资金实力来承建案涉工程,但法院对此却未加审理,属于严重错误。
另外,福基公司指控薛某峰的行为与另一起其起诉杨某文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类似,均存在“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虚假诉讼嫌疑。在该起案件中,杨某文在与孙某辉合作开发皇冠花园E区2号楼时,因孙某辉所投资的100万元中有30万元是薛某峰投资的,经孙某辉要求杨某文书写收条,载明杨某文收到薛某峰合作资金100万元整。在项目竣工七八年后,薛某峰仅凭收条起诉杨某文,索要100万元投资款,该案历经西安市阎良区法院、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数次审判,最终判决驳回薛某峰的诉讼请求。
专家观点:施工人认定需综合多方面证据
对于该案,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挂靠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认定需综合资金投入、施工管理等多方面证据。本案中,西安市阎良区法院两次审理均认定薛某峰自述其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薛某峰的起诉。但西安市中院却采信了薛某峰提供的工资表、设备租赁等证据,尽管福基公司质疑这些证据系伪造,足见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复杂性。
这场长达十余年的工程款纠纷,不仅涉及巨额资金,更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等乱象。目前,福基公司仍在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薛某峰虽通过司法判决获得了工程款支持,但该案审理过程的一波三折,似乎从侧面折射出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案件后续进展如何,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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