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一医药公司工作人员林盘昌通过网络媒体反映宁德市财政局行政行为“张冠李戴”、请求宁德市政府主持公道的情况。林盘昌表示,他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林盘昌提供的事情经过:2024年5月21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出招标公告,招标项目为:宁德市中医院中药饮片采购及代煎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JTHND-2120240325)
其中招标文件评分项第8点要求投标人提供可溯源中药饮片列表清单并附上二维码(评委将现场检查,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二维码全部能扫描出溯源结果,如有发现即使1张二维码无法扫描出溯源结果,本项不得分)。
2024年6月11日开标后公示开标结果,6月19日,林盘昌的公司拿到中标通知书。令人想不到的是,6月25日,投标人之一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标书内容中,评分项第8点——中药饮片品种可溯源情况,根据评分要求,投标人提供可溯源中药饮片列表清单并附上二维码(评委将现场检查,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二维码全部能扫描出溯源结果,如有发现即使1张二维码无法扫描出溯源结果,本项不得分)。实际情况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材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评审,专家未用手机现场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为此次招标流程不合法合规。
招标代理公司《质疑答复意见书》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的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手机等通讯工具应该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招标代理公司认为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评审内容存在疑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在招标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的,则对招标文件条款的设置无异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过程中对此条款的设置并未提出异议,该项评分均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进行客观独立评审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而事实上,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等于认可该招标文件内容要求。
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随后又向宁德市财政局投诉招标代理公司,投诉事项1、招标流程不合法、合规,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评审专家未现场扫描溯源二维码。宁德市财政局于2024年7月29日受理,并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无其他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宁德市财政局的上述行政行为,林盘昌认为宁德市财政局这是“张冠李戴”,恶意偏袒投诉方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和2的核心聚焦点是“评审专家未现场扫描溯源二维码”依据是:评分项第8点——中药饮片品种可溯源情况,根据评分要求,投标人提供可溯源中药饮片列表清单并附上二维码(评委将现场检查,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二维码全部能扫描出溯源结果,如有发现即使1张二维码无法扫描出溯源结果,本项不得分)。仔细阅读本项规定不难看出,要求评委是现场检查而不是现场扫码,现场检查的手段很多,也可以是书面审查,现场扫码只是现场检查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手段。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现场扫码”是“现场检查”的唯一手段,并据此推理出“招标流程不合法、合规,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论断明显是在断章取义,吹毛求疵。
第二、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现场检查”与“现场扫码”的产生歧义实际就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而不是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的投诉,这完全是两码事。如果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就应该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检查”产生质疑的话,应该是在招标之前的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不是在招标之后提出。
第三、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三十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诉讼事项……;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针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
通过上述条文表述不难看出,投诉采购文件和投诉采购过程或者结果是两回事,并且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投诉采购文件事项和投诉采购过程或者结果事项的处理也是不一样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检查”认定是“现场扫码”的质疑实际就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而不是针对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的投诉。
而宁德市财政局在处理福建健明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检查”就是“现场扫码”的质疑上,没有使用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关于对招标文件质疑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是错误地使用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32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投诉事项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
因此,林盘昌希望通过网络媒体反映宁德市财政局行政行为“张冠李戴”的情况,能够引起宁德市政府领导的重视,替他的公司讨一个公道。林盘昌表示,他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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