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了深圳中院的一审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三次开庭后该院作出了“蔡雅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维持原判的判决,而蔡认为本案是冤案、是借贷纠纷而非诈骗、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她随后又上诉至省高院;其家人还以蔡遭受了本案“受害人”等的“套路贷”诈骗和非法拘禁而向江西赣州警方报案,此外,上海以及江西南昌县等地也有人以相似的理由向警方报案,上述三地地警方随后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那么,本案到底是诈骗还是借贷纠纷呢?蔡雅春到底是诈骗者还是“套路贷”诈骗的受害人呢?
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中院重审维持了原判
2017年12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蔡雅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雅春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万元,依法返还万某宏、魏某勇。
(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4年11月29日,江西赣州商人蔡雅春以涉嫌诈骗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被诉到了深圳中院。公诉机关指控称,蔡负债累累,隐瞒自己无力还款的事实,以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拆借资金为由,并承诺可以多分利润向万某宏借款1900万元,万将此业务介绍给魏某勇。魏分三次转款2350万元给蔡指定的账户。
对于上述判决,蔡雅春的老母亲李菊英有话要说:高利贷“公司”勾结保护伞用刑事手段催讨“套路贷”虚增的债务并制造了这起冤案;蔡不是诈骗者而是万某宏等人“套路贷”诈骗的受害人。
背景情况是这样的,2014年年初,蔡雅春因资金周转需要,联系了之前上门推销借贷业务的深圳某高利贷“公司”赣州业务员万某宏并通过万向该高利贷“公司”借款200余万。但在短短的几个月就被“套路”,债务虚增到了2200万元。11月初,万让蔡向他人暂借2200万元以支持他们深圳“公司”做大单“生意”,并承诺过一、二天就还款。蔡二话没说就去筹款,并告知万向黄某等人只筹到了1550万元。万说剩下的650万元自己去筹借。11月10日这天,万转了650万元给蔡。蔡当天把共计2200万元转给了深圳“公司”。11月11日,蔡的助理就把万承诺回款的2350万元的借款合同、收款账户等借款手续全部发给了万,万也回复短信“收到”。可等了3天,还未还款。蔡发短信催促,万回短信称这次是“公司”失信了,并保证一有钱就会转过来。到了11月13日才把款转了过来。蔡用该款还了万520万元,加上11月12日先还的160万元,共归还680万元,其他款还给了11月10日临时借款人。因此,这次借款是为了支持高利贷“公司” 做大单“生意”,所借款项也由该高利贷“公司”使用,所以,上述判决书所说的蔡以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之需拆借资金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当时蔡更没有负债累累,其个人资产远远超过债务,不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
5次开庭蔡的亲属都参加了,对包括证据在内的相关情况很清楚。他们认为蔡犯罪的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借款合同、短信、蔡的供述。可经过庭审,大家很清楚这几项证据都是有严重问题的不能用作对蔡定罪量刑的证据。比如被害人的陈述,连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谁的钱“被骗”了、“被骗”多少钱这些最基本的事实都不清不楚说法竟然改了几个版本:今天说被骗2350万、钱是魏某勇的,过几天又说被骗1900万、钱是万某宏的,而万某宏又说钱是“公司”的;今天说被骗地点在深圳梅林六骏茶馆,明天又说在赣州。这样的证词哪里有可信度又怎么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又如借款合同,从南昌市中院调取的是有担保的合同才是真实的借款合同,而控方提供的无担保的合同复印件应为伪造的。控方出示的由深圳梅林派出所民警在电信部门调取的短信,则是办案人员删减过的版本,已将足以证明蔡无罪的关键内容删除了。另外,没有提供办案人员对蔡做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该笔录应不能作为对蔡定罪量刑的证据,但中院就是用这样的证据判蔡犯诈骗罪。这造成了严重后果,此后,不仅蔡与南粤银行谈好的贷款泡汤了,蔡的债权也要不回来,还有蔡的公司也停摆了,蔡甚至遭受了他人恶意的诉讼,给蔡造成了几千万元的重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给蔡带来了牢狱之灾,以身陷高墙7年之久。
蔡雅春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8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8条之规定,作出(2018)粤刑终658号刑事裁定,撤销了(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深圳中院重新审理。
图说:上图为广东省高院《裁定书》
深圳中院重审时,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19)粤03刑初734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
图说:上图为深圳中院重审《判决书》
“重审时,退卷进行补充侦查,但没有增加任何能够证明蔡雅春有罪的新证据,反而增加了很多证明她无罪的证据;庭审中,控方都说借款合同因不合法而不是证据,但中院却把它作为对蔡雅春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三次开庭,中院应该更清楚蔡雅春是被冤枉的。”李菊英气愤地说:“但中院还是维持了原判,这是将错误进行到底啊!”
蔡雅春不服重审判决,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据了解,广东省高院原计划对该案开庭审理,后通知说暂不开庭,并让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本案是借贷纠纷,不是诈骗;本案是冤案
蔡雅春的辩护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益的二审辩护意见如下(篇幅所限,有大幅删减):
一、管辖权异议。
蔡雅春诈骗案所谓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都不在深圳,深圳市以及广东省司法机关对该诈骗案没有管辖权。
二、重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错误的。
1、上诉人向高利贷团伙“公司”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诈骗”的款项上诉人自己没用一分钱,全部用于归还2014年11月10日向黄某东、万某宏等人临时借款转给“公司”做大单的2200万元及利息,其中归还本案“被害人”万某宏520万元。上诉人为涉案借款提供了借款担保,又交付了等额的个人债权给高利贷团伙抵债,已为涉案借款提供了安全保障。本“诈骗案”立案前,上诉人已经为涉案借款提供了安全保障:常某为涉案借款提供了1000万元的借款担保,上诉人又交付了1393万元的个人债权给“公司”抵债。而且上诉人是连续向高利贷团伙借新债还旧债。辩护人在重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上诉人连续借新债还旧债的证据,这些书证都可以证明上诉人的借款只是周转、缓冲时间,从来没有赖账不还或者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重审判决说上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短信不能证明上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公诉人指控诈骗的该短信中根本就没有要求借款的意思和要求,更没有借款是用于做银行承兑票汇的字眼,全部都是上诉人催促转款和抱怨、责怪对方不守信用的话。指控上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短信是伪证。庭审中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该短信原件,经过比对、质证,发现公诉人举证的短信,是被办案人员掐头去尾、篡改、删除了重要事实内容伪造的摘抄打印件,是一份彻头彻尾、故意制造冤案的伪证。证人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上诉人的助理张某在一审出庭作证时,当庭提交了他与万某宏之间的短信,以及他11月11日上午把赖某金、曾某玲等人签署的涉案借款的借款合同,以及赖某金、曾某玲等人的收款账户等发给万某宏,以及万某宏回复“收到”的手机截图。这些短信、截图以及实际转款的事实证明了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万某宏知道涉案借款的用途,不存在也不需要上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万某宏知道涉案借款的用途,而需要归还的临时借款中就包含万某宏自己帮助筹借的650万元。所以,上诉人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高利贷团伙连续借新债还旧债,根本不存在、也不需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上诉人从资金被套后一直在借款周转,而且是按照对方的要求每次换不同人的名义连续借新债还旧债,而每次借款用的都是对方统一格式的《借款暨担保合同》,根本不需要借款人填写其他的借款理由和借款用途。上诉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涉案借款的出借人是高利贷团伙“公司”。魏某勇在江西赣州公安机关陈述去深圳梅林派出所是高利贷“公司”领导万某峰买好机票,按照他们的要求去报案,万某宏是“公司”驻江西赣州的业务员。涉案借款的转出账户明显是高利贷“公司”放贷业务的专用账户。转款的魏某勇、刘某梁这二个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的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借款、还款的借贷业务记录,并且交易频繁、借贷数额惊人,足以证明该两账户是“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的账户。刘某梁账户10个工作日进出账高达4亿5670万元,魏某勇账户14个工作日进出账高达11亿2269万元。
4、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与事实不符。2014年11月,上诉人向“公司”拆借涉案借款时,拥有的5家林业公司运行正常,没有一起诉讼案件,没有任何资产被查封、扣押。其个人资产价值达23168.2853万元。而其个人债务加上银行贷款总债务为14026万元,上诉人的资产价值是大大超过其债务的。
三、上诉人根本不是诈骗,而是高利贷的受害者。
万某宏身为高利贷团伙“公司”的业务员,知道上诉人需要临时借款周转,就主动引导、帮助上诉人从“公司”借款周转,借款几百万元短短几个月就变成了2000多万元的借款,这不是上诉人在诈骗,而是上诉人在向“公司”借款过程中,成了高利贷、“套路贷”的受害者。
四、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是高利贷团伙精心制造的冤案。
赣州公安机关办理的“万某峰团伙案件”的刑事案件卷宗里,有多份魏某勇的讯问笔录,其中办案人员问:你把万某峰叫你去梅林派出所报案的事情经过说一遍?魏某勇答:“当年万某峰从我的银行卡借出去的一笔钱收不回来了,他就打电话叫我去梅林派出所报案,还教我如何去报案和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然后我就坐飞机从南昌去了深圳,连机票都是万某峰帮我买的,我到了梅林派出所就把万某峰教我的说给了派出所的警察听,他们制作好了笔录之后,我就在上面签字、捺印了。”
这些新证据完全证明“蔡雅春诈骗案”是高利贷团伙及其保护伞精心策划、制造的冤案。
多人报案称遭套路贷诈骗,多地公安立案侦查
蔡雅春以万某峰一方对其实施了“套路贷”诈骗、非法拘禁等为由,向赣州警方报案,2019年5月1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作出章公(刑)立字(2019)1259号《立案决定书》。
以相似理由报案的还有上海的吕某某、南昌县的胡某某等。
吕某某请求上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万某红(宏)、万某峰、赵某军等涉嫌“套路贷”诈骗、非法拘禁、非法经营、虚假诉讼、涉黑涉恶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吕某某一方的《关于以万某红、万某峰、赵某军为首的涉黑势力涉嫌“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刑事控告书》称,借贷发生于2016年10月前后起,至2018年1月,1年零4个月左右时间内。被控告人万某红、万某峰、赵某军等得知上海某集团资金紧张,通过别人介绍认识该集团财务人员。被控告人团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诱迫控告人签订虚高借贷协议、走虚假银行流水、以“砍头息、预收违约金、保证金”等虚假理由抽回借贷资金虚增借款金额。通过频繁以旧还新、更换出借人等方式转单平账、周转垒高虚假借贷。通过骗取控告人还款至合同外第三方事后否认收款等方式,实质已完全收回借贷本金情况下,采用暴力和诉讼手段讨要虚假债权,并在诉讼中否认隐匿控告人借贷已还清的事实。被控告人团伙在讨要虚假债务时,非法拘禁控告人财务人员三天两夜,并多次威胁恐吓控告人员工、股东及其家人,致使控告人股东、员工长期处于恐慌之中。
2021年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6月24日,南昌县公安局也作出《立案告知书》。
另据了解,上述三地公安立案后均进行了侦办,已有几名涉案人员被刑拘,其中包括蔡雅春诈骗案中的“被害人”,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图说:上图为三地公安的立案告知文书
那么,本案到底是诈骗还是借贷纠纷呢?蔡雅春到底是诈骗者还是“套路贷”诈骗的受害人呢?
就让我们拭目以待省高院的判决和相关部门给出的最终结果吧!
来源链接:http://www.lyhywhcm.com/s/2021/china_1026/2148.html